福建工业学校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办法(修订)

2019-06-25 16:23:38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所有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并把获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所必须掌握的理论与技能知识贯穿于日常教学工作中,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和学校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   各科室职责
 第四条  培训鉴定中心职责:
1、组织协调各专业教学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按照教育厅关于每届毕业生专业技能鉴定证书考试类别的指示,指导各专业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报名信息的录入、上传报送工作;
4、负责鉴定人员准考证的制作与发放工作;
5、负责每次鉴定工作备料清单的打印、发放工作;
6、负责每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的缴款转账工作;
7、协同省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督导人员监督、检查考评员与监考人员的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8、审核各相关专业教学部技能鉴定的津贴发放;
9、制定高新类、经贸类考证的津贴发放表;
10、负责录入考试成绩及上传工作;
11、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领取、登记、发放、核对、查阅工作;
12、负责补办学生遗失的证书,修改学生错误的证书;
13、负责在校园网上职业技能鉴定开考信息、成绩查询的更新工作;
14、负责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审核及验印工作;
15、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16、协同专业教学部做好扩大鉴定工种规模材料的报备工作;
17、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换证工作以及鉴定站的年审评估材料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专业教学部职责:
1、负责本专业教学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工作;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培训鉴定中心一起协商安排本专业教学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
4、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学部学生的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教务科职责:负责出具本校考生的理论成绩证明。
第七条  学生科职责:提供、审核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在校生花名册。
第三章   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  鉴定准备工作:培训鉴定中心会同相关专业教学部安排考评员、监考人员;编制准考证;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做好试卷的领取、交接工作。专业教学部负责安排鉴定所需要的场地、设备及相关人员安排。
第九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考前监考人员必须核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试期间,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第十条  考评人员按照规定的操作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监考人员和考评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令其退离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到考核现场,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员评定的成绩必须经考评组长确认后方可生效。考试的成绩统计和登记由考评员签字负责,考生成绩汇总表由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十二条  培训鉴定中心对试卷及有关表格、资料按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
第十三条  培训鉴定中心须永久保存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合格人员名册。
第五章   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考生考试合格,由培训鉴定中心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应资格证书,发放给考生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五条  考生如果证书遗失,由考生登报遗失声明并向培训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办理,再予以补发。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订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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