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15-02-04 18:40:00   来源:    点击:



一、学前教育 
分两档对不超过在园幼儿人数3%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资助券:一档为孤残、低保家庭和烈士优抚家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对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给生活补助费
三、普通高中教育 
分两档对在校生不超过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一档为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优抚家庭学生,每生每年为3000元;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为1700元。
对在民族中学和民族班就读的少数民族初、高中学生除享受相应教育阶段所有资助政策外,另实行“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制度。初中生助学金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高中生每生每年补助16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 
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五、高等教育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全国每年奖励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补助基本生活支出。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覆盖面不低于研究生在校生人数30%,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高校确定。
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有关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研究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贷款最长期限, 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3年。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必须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国家助学金
2007年开始实行,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分设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个等级。2010年开始提高标准,每个等级增加1000元,即:特别困难,从原来的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4000元;一般困难,从原来的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500元。
6.国家励志奖学金
2007年开始实行,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
7.国家奖学金
2007年开始实行,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的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全国每年五万名。
同一学年同一人,“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受享,但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受享。
8.士兵学费贷款补代偿及学费资助
2009年开始陆续出台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士官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定向生,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对退役复学、退役后重新考入高校的学生,实行学费资助。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的标准,从原来不超过6000元,提高到不超过8000元。
9.高校提取资助经费
2012年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办15-25%、民办不低于6%比例,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如: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
10.绿色通道
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1.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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